依據《財團法人法》第25條規定, 在此聲明本人自即日起不同意將捐款者姓名公開揭露。
政府為使財團法人運作透明以昭公信,於108年實施《財團法人法》, 規定除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外, 財團法人需主動公開捐贈者之姓名及捐款金額。 唯在保護個資的前提下,捐款人可選擇不公開。